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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650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0-0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煤技〔2009〕573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原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相关工作职能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云府登34号)的规定,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

一、法规依据
依据国家《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号)的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现制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程序。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
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应当向省工信委提交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二)受理
省工信委在收到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阅完毕报送的材料。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的煤矿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查
省工信委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必要时组织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咨询专家到煤矿企业现场调查核实。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型。审查合格的矿井,进入审批程序。对审查不合格的煤矿(井),一次性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煤矿企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批
审查合格的,符合颁证条件的,经会审处室会签,报省工信委领导签批,批准颁发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件并说明情况。
(五)颁证
自批准之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
(六)公告
省工信委向煤矿企业所在的州(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及申请企业发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通知》,并在指定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定期发布公告。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二)依法取得开采煤炭的采矿许可证;
(三)同意开办煤矿的批复文件;
(四)经省工信委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省工信委认可的其它采矿设计;
(五)依法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批复;
(七)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工作证书;
(八)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九)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内矿外有电话通讯;
(十)经过实测,与矿井实际相符合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矿区示意图》;
(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测定和煤层可燃性指数测定报告;
(十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灾害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煤炭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煤矿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须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煤矿企业除提供上述纸质复印资料外,还须在煤炭生产许可管监管信息系统(网络)上传相同的资料。
煤矿企业进行煤炭生产,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以矿井(坑)为单位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一矿(井)一证。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需延续的,煤矿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信委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延续的煤炭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依法取得的开采煤炭采矿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的原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五)申请延续的有关文件。
煤矿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须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项目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煤矿企业在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下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6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信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煤矿企业的开采范围(采矿许可证)发生变化;
3、煤矿企业的开采煤层发生变化;
4、煤矿工业广场地址、井口坐标发生变化;
5、煤矿开拓、提升、运输、通风方式和采煤方法发生变化;
6、通过改建、扩建后登记生产能力发生变化;
7、采区回采率发生变化。
煤矿企业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须提交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煤矿登记生产能力需要提供的资料
1、依法取得的开采煤炭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4、煤矿进行改扩建后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提供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和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5、煤矿登记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上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供电部门对煤矿已安装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证明;
6、煤矿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准文件及安全设施验收报告;
7、煤矿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8、 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提供省工信委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确认的文件。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补发需要提供的资料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应在发现遗失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及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省工信委报告。申请补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依法取得的开采煤炭采矿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工作证书;
(五)刊登作废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纸;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煤矿企业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须提交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七、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等原因需要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向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井停办、关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二)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三)编制煤矿企业关闭生产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四)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五)依法取得的开采煤炭采矿许可证;
(六)依法取得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工作证书;
(五)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文件。
煤矿企业申请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时,须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

附件: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井工矿)
2.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露天矿)
3.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4.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表
6.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7.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图
8.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9.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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