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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757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5-06-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环发[2004]865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支持并维护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现结合环保部门职能,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  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共云南    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带头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已逐步成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大多数地区和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我省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云南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改变我省城镇建设落后状况,完善城镇功能,加快云南城镇化进程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加强窗口建设,简化环评程序,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同等对待,尤其在项目环评、“三同时”的跟踪服务上要注意给予重点支持,强化便民窗口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减少审批繁杂环节。《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省环保局已经实行了一个窗口服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在年内逐步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体系,努力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式服务。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时限承诺制。最先接待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负责解答和处理;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做好联络或协调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环评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服务时限内及时给予办理环评手续。对特殊事项,应特事特办。同时,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项目达到环评要求出主意、想办法,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把服务做到位。
    三、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四乱”
    环境执法是环保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执法中要做到严格、规范、文明、依法,执法工作要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联系与配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四乱”的发生。严禁乱收费。排污、环评等收费项目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乱罚款。执法处罚时要有理有据,罚款时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包括扣押财物收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并统一上缴财政。严禁乱摊派。严禁借管理和服务之名,向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集资、摊派、强行订阅报刊、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或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指定环保服务产品等。严禁乱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检查和各级政府决定的专项检查外,一律不得到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额外检查。
     环保系统的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强化对本系统“四乱”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纪律,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要把环保系统的执法行为有效地置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环保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
     力争在年内实现全省环保系统微机联网,逐步实现并推行系统网络化终端管理,实现网上政策、法规查询、网上环保信息咨询、网上各地环保质量公示等,提高现代化办公水平,为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多渠道的信息资源服务和平台。
    五、鼓励技术创新,极大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技术创新是企业减少污染总量,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鼓励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落实环保要求,实现循环经济。对科技含量高,环保投入到位,环保设施运转正常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要给予政策上和经费上的扶持,要把环保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非公有制企业真实感受到科技创新和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应该享受的政策优惠。
    六、及时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咨询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咨询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处理、释疑解惑,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方。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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