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75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林法策〔2003〕14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厅属各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行政事业处室:
近几年来,我省非公有制林业有一定发展,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发展潜力,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扶持力度不足和发展环境不好等原因,我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还存在比重偏低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省非公有制林业快速发展,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拓宽投融资渠道、激活经营机制,加快林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是当前林业发展的活力和潜力所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政治上放心、认识上放胆、位置上放正、规模上放手、机制上放活,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推进我省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
二、用足用好各项扶持政策
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在投资和市场准入、资金扶持、税费减免、信用担保、建设用地、技术入股、经营环境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广泛宣传,帮助林业生产经营者用足用好。
三、省厅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扶持政策
(一)落实林木采伐指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每年商品木材生产计划时,对私有林给予指标单列,避免私有林经营者的采伐权利被剥夺,以保障私有林经营者能够申请到相应的林木采伐指标和木材运输证;外商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采伐指标单报单批。
(二)林业规费扶持。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商业银行贷款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和林产品,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7%返还给林木所有者。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三)林业资金扶持。符合贷款政策和林业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林业项目,可申请国家林业项目贷款和省政府商品林基地建设资金扶持。
四、省厅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措施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经清理取消或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厅属各有关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布审批程序、条件和办理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集中行政审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省厅成立“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方便群众。
(三)提供综合服务
1、在林业厅网站上发布各项林业发展规划,以指导全省林业发展。
2、在林业厅网站上发布林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为林业企业和林农提供信息服务。
3、省厅各有关处室和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为社会免费做好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省各有关处室免费做好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5、省监察厅驻省厅监察室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云南省林业厅
二00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