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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761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5-06-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卫发〔2004〕644号

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管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的精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积极引进资金发展医疗事业,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并报请省非公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和反映。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的精神,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步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推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医疗机构,有利于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和价格等各种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促进卫生资源的战略性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健服务;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战略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对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上一视同仁,依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二、放宽政策,创造条件,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医疗机构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方针,在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对营利性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适当放宽,以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卫生资源结构的合理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地参与竞争。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投资者要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要将审批事项进行公示,严格按审批时限,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审批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时,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不得拖延,更不得歧视和刁难申办者。
(三)以需求为导向,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民间资本在适宜的领域中投资,如投资举办口腔、五官、医疗美容、老年病及慢性病护理、康复等专科医院和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到医疗资源薄弱的农村投资兴办医疗机构。
(四)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整体出让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三、落实政策,搞好服务,保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相应的优惠免税政策。
(二)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民营医疗机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民营医疗机构在用人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人事档案可由属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民营医疗机构在财产权、经营权、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积极扶持,强化培训工作,指导和引导他们加强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同时,面对新形势,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并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卫生资源的重组和调整,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五)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退离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法定的离退休经费。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由单位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全行业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经济、信息发布等手段,强化对医疗全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及医疗质量监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行医,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行为,保障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公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医疗质量、服务效率、医疗费用等信息,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深化病人选医院、选医生的改革,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竞争,从而改善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确保医疗安全。
  各地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不断完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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