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76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关于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政法〔2003〕12号
各地州市党委政法委,省级政法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经省级26个部门贯彻落实省委5号文件配套政策措施审定会议同意,现将“省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下发你们。请你们迅速将“实施意见(试行)”转发县级政法委和县级政法各部门,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优化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营和生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自觉把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思想贯穿到政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治安环境。
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督促政法各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法、公平、公正地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案件,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和杜绝在工作中随意干扰和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犯法要及时督促纠正,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政法各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的要十分慎重,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并注意工作方法,一般不应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合法经营。其中因涉嫌刑事犯罪需执行拘留、逮捕以及对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呈报党委政法委协调同意:
(一)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委政法委;
(二)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呈报地、州、市的党委政法委;
(三)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呈报县(市、区)的党委政法委;
(四)省、地、县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呈报确定地的党委政法委。
四、因涉嫌刑事犯罪,政法部门需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拘留、逮捕或对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的,原则上由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政法部门填写《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呈报表》(样表附后),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呈报党委政法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呈报的事项要严格把关,及时办理,一般在7日内作出决定。
五、政法部门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行凶、企图自杀、逃跑以及对其财产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转移、隐匿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在呈报党委政法委的同时执行拘留、逮捕或对财产予以扣押、查封。
六、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得推诿扯皮,失职渎职。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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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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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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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由使用单位自行复制,填报须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