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ynsgxw-1-4767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5-06-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联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意见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联发〔200344

各地、州、市工商联,省工商联直属会员、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云南省工商联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意见,经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工商联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我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文件。工商联作为全省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要切实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重要作用,在抓好学习宣传,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参政议政工作;完善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健康成长。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工商联的职能任务,现就贯彻《若干意见》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建设

1、组织学习。充分利用工商联的组织优势,采取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质,抓住机遇,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强化宣传。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各项措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告;在《云南工商》开办宣传《若干意见》精神的专刊,并对各地的贯彻情况作跟踪宣传报道;利用《工商联工作信息》及时反映《若干意见》贯彻落实的动态情况。

3、加强教育。在非公有制会员企业中深入开展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推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教育;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自律教育,倡导“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善待员工、讲求信誉”;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弘扬“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报社会”的“光彩事业”精神。在全省私营企业主中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4、建立政治安排新机制。要主动配合统战部等相关部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提名、推荐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人士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检察员、特邀监察员等中的比例;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和改进对已作政治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5、加强组织建设。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强化非公有制会员的发展工作;大力推动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和乡镇分会的建设,指导、管理好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社团组织,发挥好其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积极配合和支持组织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在非公有制会员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组织;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各类评选和表彰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参政议政工作

6、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建言献策工作。建立省工商联联系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工作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通过参政议政渠道,利用政协提案、调研报告、工作汇报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客观地反映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健康成长建言献策。

7、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工作。积极发挥工商联组织密切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优势,跟踪调研各地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评价体系,为省委、省政府改善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决策提供参考。

8、切实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认真履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并参与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参与“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委员会”和“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等机构的工作;积极参与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方针政策、行政法规等相关问题的调研讨论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9、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积极参加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督查工作;积极参与部门行风评议、部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业绩考核、“四乱”行为整治等工作,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和相关服务行业开展的评议和测评工作。

三、完善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10、做好融资服务。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将工商联系统互助性贷款担保机构纳入全省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探索组建“云南富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会”;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各地州市县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互助型贷款担保机构,做好完善机制、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工作。

11、做好市场服务。发挥商会对外交往的优势,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企业赴省外和国外参加商品展销、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发挥云南省商会在中(云南)老缅泰“经济四角商会联合会”和中老缅泰柬越“大湄公河次区域商务论坛”这两个跨国民间合作机制中的核心成员作用,引导、帮助会员企业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工商社团的工作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与港、澳、台地区工商界开展商务合作构建服务通道;利用与上海、浙江、福建等地工商联缔结的友好商会关系,促进会员企业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之间的经贸往来。

12、做好维权服务和法律服务。拟组建“云南省工商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会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负责侵权个案的投诉受理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移送;积极开展咨询、仲裁、调停、协调等法律服务,探索各种排解纠纷的方式方法,并协助会员依法进行诉讼。与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以促进相互理解和保持渠道畅通,及时反映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问题; 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决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常委以上代表人士实行司法强制措施和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前,应先与工商联党组沟通情况。

13、做好培训和人事方面的服务。按照会员企业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工商管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在劳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继续牵头做好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相关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规定为会员办理出国(境)审核、呈报等事项。

14、搭建市场化服务平台。加强对省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使之进一步创新服务机制和服务手段,进一步拓宽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创造条件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全面推进我省工商联系统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管理、科技、质量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

15、做好基础性工作,拓宽服务领域。每年开展上规模会员企业经营情况调研和会员企业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经营情况数据库和招商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更加贴近、及时的服务;组织和推荐有条件的会员企业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科技计划,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门建立直接申报制度;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指导和协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申报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质量标准认证等。

16、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单位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增进交流。积极向有关部门和金融单位推荐重点服务企业名单;及时掌握各方面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动态情况和商务信息,探索信息服务新机制。通过与有关部门和金融单位的协作,尽可能整合各方面掌握的企业信用资源,与有关部门和金融单位联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合作机制,探索在省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设立非公有制会员企业信用征信评价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17、各级工商联要高度重视《若干意见》的学习和贯彻落实,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联要根据《若干意见》和本《工作意见》的精神,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措施或工作方案。各级工商联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要经常性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并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部署,积极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18、各级工商联每半年就贯彻落实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书面报告;省工商联通过文件和信息等形式加强对基层工商联的工作指导,推广基层工商联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地州市工商联在贯彻落实本《工作意见》过程中若有问题,及时向省工商联反馈。

【打印正文】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