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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775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5-06-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文化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文办〔200312

各地、州、市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兴办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化建设的新格局。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努力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供求关系均衡,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可参与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建设。

二、依法进行审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各类文化产业团体。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地、州、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对从事文化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设立,不得另行制定前置审批的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三、公开办事程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设立文化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个人书面告知应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自收到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完备之日起,音像批发、零售、出租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营业性演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筹建或者不同意筹建的决定。

四、规范收费。对全省非公经济的文化产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制定收费科目、收费标准,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特别是不得再强行收取各种演出费用,禁止层层收费,重复收费,哄抬演出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政策。

五、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省文化厅将营业性艺术表演单位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辖区内的国内组台演出、文化艺术培训,文物商店增设分店及代销点的审核、审批均下放到地、州、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六、杜绝摊派。严禁文化行政部门在管理文化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推销商品,强行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及宣传品;严禁强制文化产业的非公有企业举办达标、评比、竞赛及收费性质的研讨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文化产业的非公有企业拉广告、拉赞助。

七、管理与经营分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核、审批工作,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变相承担管理职能,现在仍然没有把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地方要在7月份以前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文化厅。

八、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扶持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云南民族音像产业,建设以发行正版音像制品的批销中心。加快演出市场的改革开放进程,取消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在审批上,对符合规定的要一视同仁,统一待遇,不得再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不得无故阻挠演出单位履行演出合同或强行指派当地演出单位承办或协办。

九、积极鼓励外商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参与云南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建设与开发,重点领域是:基层文化设施、民族文化资源及文物保护、电影、音像、娱乐、艺术展演等的投资建设。

十、认真贯彻落实优惠政策。对非公有制所办的文化产业及外商投资的文化事业税收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200041号件)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依法规范经营。文化市场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加大“扫黄打非”和打击盗版侵权力度,依法查处利用音像制品、演出、互联网营业场所宣扬淫秽、赌博、暴力、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云南省文化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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