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790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79号)
2004年4月19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及部署,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作为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二、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和规划
省经委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牵头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及措施。各级政府要把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考虑,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推行清洁的方案,明确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推行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编制宣传材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洁生产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在清洁生产方面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机制、突出重点、,搞好服务
要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负责,环保监督,企业实施,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持续开展”的清洁生产运行机制。从抓试点入手,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省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站、刊物等宣传舆论工具,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加快清洁生产审核、节能、技术咨询、技术产权交易等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为推行清洁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推广工作
省经委、发改委、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筛选出一批减污、节能、降耗和先进适用的洁生产项目,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研计划给子鼓励支持,及时组织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共性技术进行示范和推广。
六、加大对推行清洁生产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应优先给予扶持;各级政府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污染防治资金等,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清洁生产项目给予支持;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金融部门对其清洁生产投资项目应积极给予支持。
七、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交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内外的合作交流,有计划地组织对外考察和学习,吸收国内外推行清洁生产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积极争取国内外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工作,积极利用外资进行清洁生产方面的投入。
八、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评选出一批资源刊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环境清洁、经济效益好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它们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各地州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推进清洁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