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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836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6-02-2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公告

发布时间:2006-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登记编号:云府登176号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10个部门处以上领导组成。

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认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三)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技师)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1年;或者具有中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工)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

(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从事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国际或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2)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或设计制作者;

(4)我省独有少数民族或地方特色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继承人。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多于三件(套),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只需附照片及创作说明);

(四)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业绩水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作品真实性审查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束后,实物作品一律发还申报者。

第十二条  设立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每次评审(认定)前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有关教授、行业专家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评审(认定)方法采用专家面试、作品展示等手段;

(三)评审(认定)工作严格遵守评审(认定)条件,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优秀人才选评出来;

(四)根据不同作品种类召开评审(认定)会。会前按作品类别从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9名以上(含9名)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组。评审(认定)会由到会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主持;

(五)评审(认定)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专家不到会不能请他人代投票,投票结果当场统计公布,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六)采取回避制度。出席评审(认定)会的专家与被评审(认定)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采用回避方式。

(七)评审(认定)结果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对外网站(http:/www.ynetc.gov.cn)上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八)经公示后的评审(认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属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              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              因重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含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评审(认定)会专家在“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认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报名费,参照省高级职称报名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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