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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4886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07-10-2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通知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磷生产调控指标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州市经委,马龙产业集团、南磷集团:

    黄磷行业实施年度用电量和产量指标调控,不仅是实现行业节能减排目标的主要措施,也是推进黄磷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自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45号)以来,各有关州市和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8月,全省先后拆除了7台5000吨以下黄磷装置(变压器容量5.26万KVA、设计生产能力2.65万吨);黄磷生产用电总量和总产量基本控制在计划进度指标之内;黄磷尾气工业化利用开始启动,马龙产业集团率先熄灭了我省第一台磷炉尾气“火炬”;黄磷就地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少数淘汰类装置的企业仍在盲目生产,个别限制类装置的企业已经接近或超过调控指标;特别是进入9月以来,随着电力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多数企业已经进入超负荷生产状态。实现黄磷行业节能降耗目标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黄磷企业只能在调控的用电量和黄磷产量指标内生产,具有能源(特别是水电或低压余热、尾气发电)、资源及节能优势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协议收购用电量和产量的方式扩大生产,但不得超过协议收购量。用电量(产量超出部分折算成用电量)超出部分,无论大网用电,还是自备电厂或直供电的黄磷生产企业,均按淘汰类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全部列入限制类装置的企业应在调控产量指标内生产,其电费按限制类差别电价标准收取(含自备电厂或直供电,协议收购量除外)。全部列入淘汰类装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启动生产,否则按淘汰类电价收取。

三、凡列入全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装置名单的限制和淘汰类黄磷生产装置,若启动生产,均按我省差别电价政策的加价标准(云发改价格〔2007〕338号)收取。

四、对提前接近或达到生产调控指标的黄磷生产企业,各级经委有权实施警告和拉闸停电措施;对有不服从调度、瞒报实际进度指标、蓄意超指标生产现象之一的企业,省经委将取消公告装置资格列入淘汰类,并严格控制黄磷产品超指标外运,协调磷矿采选企业控制磷矿石供应。

五、坚定不移地关停5000吨以下黄磷生产装置的生产;进入淘汰类电价名单的装置必须在12月31日前拆除。

六、强化生产调度工作,及时掌控各企业的生产进度和调控指标进度及关闭拆除落后产能情况。各生产企业、下一级经委对上一级经委,应坚持每月15日前报告上月指标控制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马龙产业集团、南磷集团所属企业在属地上报的同时,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报省经委。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七、各有关州市经委主管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企业调控指标的控制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拆除工作,省经委将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在年底前实施督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2008年双调控指标的核定参数。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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