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489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7-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事项 |
云南省经委关于做好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881号),为促进铅锌冶炼行业健康发展,加快铅锌冶炼行业产业升级步伐,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目标,做好我省铅锌冶炼企业淘汰落后和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产能
各州、市经委和省属有关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和《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规定,对铅锌冶炼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甄别其中的落后产能,对2003年以来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铅锌冶炼产能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铅锌冶炼行业现状及落后产能状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的分年度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建议等。
二、开展铅锌冶炼行业准入公告工作
(一)符合《准入条件》,项目各项审核手续齐全,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生产工艺和装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准入条件,配套有安全生产和综合利用设施,一年之内没有发生较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落后产能已全部淘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锌冶炼企业,可以申请准入公告。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铅锌冶炼企业应按照《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向我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认真填报附表一至十及其电子文档(以上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申请公告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
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其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含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2006年底后的最近一次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经州、市有关部门认真审核后,出具州、市核实意见表(原件)。
(三)待收到企业的申请公告材料后,我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生产专家组成省级专家核查组,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准入公告。
(四)铅锌冶炼企业行业准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将与省级有关部门一道,加强对铅锌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的管理,并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一旦发现申报不实、管理松懈、指标回落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公告资格。
三、有关要求
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是推进铅锌冶炼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是行业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州、市经委和省属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
(一)所有铅锌企业均要填报《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至十的内容,各州、市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瞒报漏报错报,积极稳妥地制定淘汰进度计划。凡故意不报的企业,一经查实有落后产能的将纳入计划首先淘汰。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地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将经州、市政府同意的铅锌冶炼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包括附表,见附件一、附件二)和各企业填写的《铅锌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附件一至十的表格报送我委。
(二)请各州、市经委和省属有关企业于2007年12月5日之前将经预审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申报材料电子版(表格采用Excel格式)一并上报。
(三)凡存在落后产能但未上报淘汰计划的州、市和省属企业,我们将不受理其铅锌冶炼企业行业准入公告申请。
相关文件和附件,可在我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
联系人:省经委重工业处 李莉、罗志业
电 话:0871-3318985、3324060
电子邮箱:zhgychyn@21cn.com
附件:文件及表格打包下载(锌氧粉、氧化锌粉、电炉锌粉等新品需填写锌冶炼表格)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