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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13921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7-05-2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1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张建伟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尽快改变“一刀切加碘食盐”政策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在充分征求省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后,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我省碘缺乏病防治概况

我省是内陆省份,历史上曾是碘缺乏病的重病区。1981至1987年全省调查证实,我省有碘缺乏病重病区县18个,中等病区县46个,轻病区县53个,甲状腺肿大率平均为5.66%,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128万,克汀病人3万余人,并发现多个“傻子村”;1991年我省对嵩明县儿童进行智商测定,总体属中下水平,其中智力落后者占22%(智商指数<69)。

食盐加碘是预防碘缺乏病最好的方法。1995年,云南省与全国同步实施全民食盐加碘预防碘缺乏病工作。2010年,经国家考核评估,我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过去人群普遍缺碘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人群碘营养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我省防治碘缺乏病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制定云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物品种的极大丰富,海产品(海带、紫菜等含碘元素食品)几乎能够普及,通过食物的确能补充一定量的碘。2011至2012年,我省在不同尿碘水平地区开展了膳食碘摄入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区外环境普遍缺碘,人体所摄入的碘约90%来源于加碘食盐。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并结合既往调查研究结果,我省将食盐碘含量标准由原来的35±15mg/kg下调至25mg/kg±30%(18-33mg/kg),自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新标准食盐投入市场后。我省对碘盐质量和人群碘营养水平进行了跟踪评价,并通过了专家论证,认为“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较老标准更适宜云南省人群碘营养需求”。

(二)开展碘盐及碘缺乏病病情监测。为保障人民群众能吃上合格加碘盐,科学防治碘缺乏病,自1995年起,我省每年在全省各县(市、区)开展居民户食用盐随机抽样监测(每县288或300份盐样)、生产批发层次碘盐监测。我省分别于1995至2014年开展了7次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工作,每次监测30个县(市、区)。监测结果显示,我省甲状腺肿、克汀病发病率逐年降低。尤其近10年来,全省无新发克汀病病例。2015年省级考评结果显示,全省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发病率为1.46%,较1995年的18.4%大幅降低,全省总体上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食盐加碘在预防碘缺乏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2014年在安宁、牟定、南涧、梁河、宁洱5县(市)开展特殊人群(孕妇和哺乳妇女)碘营养监测;2014至2015年在大理市开展不同人群碘营养监测及甲状腺功能调查研究,监测内容包括:甲状腺肿大率、盐碘、尿碘、健康知晓率、甲状腺功能检测等。2015年监测结果显示,儿童尿碘中位数为157.3ug/L,监测县尿碘水平均处于适宜状态。

(四)开展健康教育。自1994年起,我省每年在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1994至1999年为每年5月5日,2000年起为每年5月15日)开展碘缺乏病宣传活动;自2008年起,每年在43个县开展碘缺乏病健康教育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基线调查、健康教育干预和效果评价等。

三、食盐加碘与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碘摄入量的问题

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正常成人每日需碘量约为85μg。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每日碘的推荐供给量为:0至59个月(学前儿童)90μg/天,6至12岁(学龄儿童)120μg/天,12岁以上(青少年和成人)150μg/天,孕妇和哺乳期妇女250μg/天;成人最高可耐受量为1000μg/天;同年,全国总膳食研究结果显示,12个省市加碘食盐对碘摄入量的贡献率为87.9%;2009年,沿海地区碘膳食摄入量调查结果显示,4个沿海省市加碘食盐对碘摄入量的贡献率为80%,而且食盐加碘并未造成沿海地区居民的碘摄入过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表明,从2000年到2009年的10年间,中国居民食盐消费量从11.8g/天下降到9.2g/天,下降了约22%。

2011年,云南省居民碘摄入量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270户家庭每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中位数为9.1g/天,每人每日普通食物和水中(不计食盐的碘量)摄取的碘量约为30μg。因此,仅仅依靠丰富的食物品种进行补碘是不够的,我省人群只有额外补碘才能满足正常生理需要。

(二)坚持食盐加碘、科学补碘的重要性

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故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不能一劳永逸。虽然云南省目前从总体上达到碘缺乏病消除目标,但补碘工作仍需长期持续,否则碘缺乏病就会卷土重来。

2012年,我省调整食盐碘含量标准,一方面是下调碘含量,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状态。专家认为新标准碘盐在合格碘盐食用率保持在90%以上时,能很好地满足我省普通人群的碘营养需求。2013至2015年,我省碘盐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结果也得到相同的结论。另一方面,新标准的制定更加精确了合格碘盐的范围(2012年以前,碘含量在18mg/kg至50mg/kg之间均判定为合格碘盐;执行新标准后,碘含量在18mg/kg至33mg/kg之间方为合格碘盐),使广大人群保持更加均衡的碘营养状态,适宜、均衡的碘摄入量更有利于人体健康。

(三)关于委员提出的“提供含碘量不同的食盐投放市场窗口,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是实施个体碘营养状况的评估存在困难。目前,精确的膳食碘摄入量的评估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家庭和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碘盐是很难量化的。其次,尿碘检测试剂属需卫生部门申请后经审批才能进入实验室使用的剧毒品,目前国内尚无能推广到普通人群的个体尿碘检测。

二是我省人群健康意识参差不齐,加上目前某些不良媒体对碘盐的负面报道增多,很多群众出现了对食用碘盐的排斥现象。若广大群众因误导选择无碘盐或低碘盐,有极大可能会导致碘缺乏病的反弹。

三是除少数人(甲亢、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患者)应遵医嘱不能或需要少食用碘盐外,碘盐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安全的。对需要食用非碘盐的甲亢等患者,可到盐业批发企业设立的未加碘食盐经营点购买。目前,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已在全省设立了400余个供应网点,家乐福、沃尔玛、日新达等超市均可购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大力宣传食盐加碘预防碘缺乏病的科学防病知识,及时回应、澄清不实和缺乏科学依据的言论,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二)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全国性的统一行动,我省作为内陆省份和碘缺乏病的高发地区,为科学有效防治碘缺乏病,保持我省碘缺乏病消除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标准要求,在我省继续实施食盐加碘工作。

(三)主动加强与委员的沟通交流。通过介绍碘缺乏病发病机理、提供流行病学资料等方式,与委员们进行深入沟通和探讨,积极争取委员对食盐加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开展科学研究。省卫生计生委将就碘盐与甲状腺结节是否相关联问题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相应调查工作。

(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部委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全省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姜梅,0871-635121741388897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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