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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60003-2019-00399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9-12-0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2020011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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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提案》,现已交我们研究办理,针对您在提案中指出的3个具体问题和给出的6条科学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推广的2批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2009至2012年,昆明市作为国家第一批“十城千辆”示范推广城市,完成了100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2013至2015年,昆明、丽江、大理和玉溪作为国家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完成了477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目前,2012年前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已全部退役并由整车生产企业回收处理。2013年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刚达到5年退役年限,使用单位通过整车生产企业或省外具有资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处理。2014年以后使用的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尚在质保期内。从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工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9年开始,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逐步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我省共有7家企业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这些企业所使用的的动力蓄电池均来自于外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7家企业分别是: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五龙汽车有限公司、昆明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一汽红塔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

1.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最早投入市场为2017年,现使用时间2年左右。据企业介绍,轿车使用周期为8年12万公里、货车为5年20万公里,还未产生电池回收利用。同时,公司已与电池供应商签约,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落实。    

2.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承担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由于2017年才投产,目前尚未涉及动力蓄电池回收。

3.昆明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与首批符合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条件的企业签订了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地方备案支持的合同。目前正在建设动力蓄电池溯源回收利用管理平台,预计到2019年8月底正式运行。同时,企业已按照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以编码标准和溯源信息系统为基础,实现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4.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与其它企业在新能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及电池回收领域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保证废旧动力电池规范回收处理。

5.云南五龙汽车有限公司。企业与天津赛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废旧锂电池回收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委托该公司回收退役或报废的动力电池,并协助五龙汽车有限公司准备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及各地方车型目录备案工作中有关“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能力简介”方面的材料。双方共同探讨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方案,开发动力蓄电池商业模式,在条件合适情况下,与相关企业共同筹建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共享回收网点资源。

6.一汽红塔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由于2018年才投产,尚未涉及动力蓄电池回收。

7.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部分仍在建设之中,企业主要生产传统车辆,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三)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情况。云南省仅有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1户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该公司自2017年起开始梯次利用动力蓄电池。2017年共采购梯级电池10603组,合计27MWH;2018年共采购梯级电池20486组,合计122MWH。

通过地州上报和到企业调研了解,目前云南省暂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电池再生利用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暂未开展过新能源汽车拆解工作。

二、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

截至目前,云南省未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政策。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有:动力蓄电池回收行业的规范条件、动力蓄电池的技术标准和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办法。

一是动力蓄电池回收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2月16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动力蓄电池相关技术标准。2017年8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34015-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3-2017《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GB/T34014-2017《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国家标准,使动力电池的信息追溯成为可能,梯次利用更加安全、有序和规范。

三是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规定。2018年1月26日,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2018年7月3日,为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目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信息的适时监控由工信部装备司下属的“中机车辆基础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省级层面监控平台尚未建设。

三、我省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及时落实政策,明确相关责任。省工信厅在认真学习研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多次深入企业搞好调研,积极向各新引入、已落地的企业进行国家政策的宣传,用国家的政策统一思想,强化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好规范管控。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16号),要求各州(市)加强全省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今年5月初,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8部门,下发了《关于转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9〕76号),就加强我省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遏制非法收集处理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做出了安排部署。

(二)全面组织排查,摸清行业底数。结合每季度定期收集梳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情况上报工信部,省工信厅通过深入企业调研、电话咨询、专题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今年以来,生态环境厅深入排查涉铅行业企业,分别建立铅蓄电池生产、原生铅和再生铅等重点企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各州市重点企业清单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加强督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废铅蓄电池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单位的监管,要求社会源企业做好废铅蓄电池产生、贮存、转移等台帐记录。

(四)不断强化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获得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收集、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管,要求持证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规范设立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规定的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处理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并监督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严禁超范围经营。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将废铅蓄电池交送正规收集处理渠道;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生铅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的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涉废铅蓄电池的高压监管态势。

四、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在全国来看仍在试点和摸索之中,在我省也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缺乏针对性的政策引导。目前,对于铅酸电池和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没有明确区分定位。按照相关规定已将铅酸电池定义为危废,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包含铅酸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目前仅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在加强监管上存在着缺乏上位法的保障问题。

二是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我省2015年以后投入市场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科学可行的合作机制,汽车生产企业还未在全省进行回收布点。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

三是回收利用技术能力不足。目前云南省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在动力蓄电池的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有待突破,我省除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作为电池梯次利用企业外,尚无取得可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资质的企业。

四是激励政策措施保障缺乏。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补贴性政策尚不明确,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也不健全,市场化的回收利用机制尚未建立情况下,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回收企业对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在态度上不够积极,持观望态度。

五、对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意见

一是积极宣贯,强化企业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结合深入企业调研、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专题培训,大力开展相关环保整治,积极开展国家相关政策的宣贯,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家和使用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的资源性和环境危害性双重属性的认识。

二是压实责任,强化对行业发展指导和监管。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强化各类涉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使用、回收、利用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跟进研究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及时研究形成指导性文件,推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延伸试点,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将积极汲取全国开展试点的14个地区试点单位的总结经验。学习借鉴今年2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联盟将电池生产企业、利用企业、回收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召集起来商议如何落实《新能源汽车动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益尝试;深入研究今年4月份北京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循环利用战略联盟组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管理培训会梳理出来的相关经验。结合调研中收集到既将在昆落地的“协鑫百灵动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情况,积极谋划和探索回收利用试点建设工作。

四是项目推动,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利用。目前,我省没有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下一步,鼓励中国铁塔云南分公司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接,回收利用本土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搞好梯次利用;积极引导玉溪太标等废旧车辆拆解企业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积极鼓励我省在大理祥云财富工业园区建设的2个电子废弃物处理项目(高鑫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龙蕴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不断形成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网络体系。

以上是我们对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意见,下一步将紧跟国家政策、借鉴先进经验、拿出切实可行举措,努力破解我省发展难题。也希望朱家美委员继续关注、支持加快建设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相关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的工作建议,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佳登  1337885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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