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604000001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
关于对云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0280号提案的答复
A 类
公 开
杨四龙委员:
您提出的《纾解企困 明确责任 助推民营经济恢复生机》(第120400280号),已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建省市级专门工作机构,强化民营企业的供需对接
(一)强化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统筹领导。2018年,我省在原有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委统战部长、分管副省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工信、发改、财政、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等26个部门为成员的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强化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全省16个州市已经完善了相应协调机制,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于202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实现全覆盖。
(二)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领导岗位变动,动态调整挂钩联系企业名单。全省4168位省、州市、县三级领导四套班子挂钩联系8776户企业,三年来共走访调研了35910次,协调解决融资、用地、政策落实、减税降负、非公党建等方面的问题19441个。
今年,我省拟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综合考评。
二、关于增加财政投入扶持民营经济
省级财政历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合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一是省级财政将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薄弱环节,实施中小企业差异化分类培育政策,围绕万亿级、千亿级产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在产业链上下游支持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的中小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和提升核心配套能力。二是认真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财建〔2019〕177号)规定的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积极向民营企业倾斜刚性措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打造 “绿色食品牌”、外贸发展等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支持民营暨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2020年安排支持民营经济资金18.75亿元。三是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继续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为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分险的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全面落实2019年以来国家及我省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营改增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最大幅度税收优惠等一系列减税政策。五是落实支持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申报通知都将在平台上及时发布,相关资金在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公示和结果公开。建议民营企业关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服务平台(http://czt.yn.gov.cn/ygyc/),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在平台上申报资金支持。
三、关于扩大金融支持企业名单及给予贷款贴息
2020年,为应对疫情影响,中央和省级财政实施力度空前的贷款贴息支持政策。一是聚焦重点企业生产运营问题,在全国率先建立重点名单企业、贷款需求清单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推送制度,省发改、工信、财政、农业农村、人行等部门联手发力,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获得的优惠贷款给予全额利率贴息,对列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获得的优惠贷款给予不高于5%的利率贴息,全年下达贴息资金 5.91亿元,扶持414户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政策实施后,企业融资成本大大降低,对进一步扩大产能、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保障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二是聚焦重点行业复工复产问题,加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支持力度,下达补助资金1.64亿元 (含贷款贴息1054.25万元)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下达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住宿企业奖补资金3000万元、首批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保障供餐企业补助资金240万元、州市住宿餐饮业发展奖励资金1.2亿元,兑现商业综合体减免租金补助资金866. 78万元、新评定四星级酒店补助资金150万元,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复工复产;截至目前下达交通运输企业省级贴息资金1.37亿元,支持交通运输企业恢复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政策执行完毕的基础上,多部门联合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大调研,积极开展新一轮政策研究。
四、关于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一是推动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落实落地。2020年1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迅速行动、积极推进,快速搭建业务交流平台,与9家金融机构(获得专项再贷款资金银行)、名单内企业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实时向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共享更新后的企业名单,促进银企信息快速对接;对9家金融机构开展窗口指导,多层次、多形式推动专项再贷款资金高效投放;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和贷款日报制度,按日跟踪监测9家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期限、利率、用途、投向。2020年6月末,根据全国统一安排,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顺利收官,我省81户名单内企业获得优惠利率贷款30.94亿元,加权平均利率2.24%,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后,实际贷款无利息成本。二是加大再贴现投放力度,重点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票据倾斜。2020年末,再贴现余额103.32亿元,其中,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余额占比53.55%。运用支小再贷款,为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2020年,累计发放支小再贷款76.2亿元,同比多发放46.25亿元。用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政策支持,至2020年末,全省共操作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3次、普惠小微贷款延期支持工具4次。2020年,全省累计办理中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876.29亿元,延期本金854.57亿元,延期利息21.72亿元;累计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812.90亿元,支持市场主体81.15万户。
下一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大各类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落实好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工作,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继续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营商环境的优化。
五、关于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及降低担保费率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省级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2020年共为13个州市20家融资担保公司核拨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资金2332. 78万元。二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全省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累计为128264户企业共306.91亿元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为499户受困企业共29.64亿元担保贷款展期,为1176户企业减免担保费4283万元;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341.20亿元,加权平均担保费率0.68%,较年初下降0.67个百分点。三是聚焦重点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指导省金控集团为企业提供续贷短期周转资金15510万元。四是不断加大农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2020年根据中央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从原来的1.5-1%降低至0.8-0.5%(扶贫项目降至0.5%),并督促省农担公司抓好政策落实。2020年年底,云南农担业务已覆盖全省16个州 (市)、 129个县(市、区),新增担保22801户,新增担保金额67.23亿元,其中政策性业务2.28万户,担保金额66.37万元,政策性业务占比98.71%;2020年在保户数2.75万户,在保余额97.05亿元,累计担保户数4.75万户,累计担保金额166. 09亿元。
六、关于放宽税收优惠减免范围
(一)扎实推进税收优惠减免。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云南财税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减税政策措施,并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顶格出台了3年内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项附加”、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了最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原则,力求“响应快、布局快、落实快”,坚持“全面兑现、精准兑现、足额兑现”,不折不扣执行各项减税降费政策。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375.52亿元。
下一步,相关单位将根据国家关于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的决策部署,加强协作,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二)实质性减轻企业社保负担。自2015年起,我省陆续降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总费率从31.86%下降至25.41%。同时,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缴费上下限。特别是2020年,我省史无前例地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对冲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为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实施社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的政策。一是长期执行16%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及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政策;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到 2022年4月30日;三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四是拟继续实施放宽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将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时间由36个月放宽到12个月,政策延长执行1年,到2021年12月31日。由于社会保险费减免事权在中央,若国家继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减免政策,我省将抓好贯彻落实。
尊敬的杨四龙委员,感谢您对我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工作予以关注和监督!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