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609000001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98号提案的答复
A类
公开
李建辉委员:
你提出的极力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提案,已交我厅会同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相关制度。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严格履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从制度层面规范政府履约行为。
(二)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清理修订法规政策。组织有有关单位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要求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修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法规规章3件,正按程序废止或修订83件。二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制定出台《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相关要求,定期梳理交办督办投诉举报事项,对营商环境评价发现问题、调研座谈发现问题、企业投诉反映问题、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省委第八巡视组反馈问题等400多个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化解民营经济领域各类纠纷。省高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调节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经济领域各类商事纠纷118490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出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意见,与省工商联联合召开保护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细化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60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时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审结破产案件250件。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落实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线规定,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94件,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72852件。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180件,判令侵权人补植复绿2073.9亩,支付生态补偿金1443.4万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审结旅游纠纷案件215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出台为自贸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昆明片区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和多元解纷中心,“国门诉讼服务站”增至14个,审结涉外案件1033件。妥善化解“官”“民”矛盾,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审结涉“放管服”等行政纠纷案件453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70.5%,探索建立府院联动行政纠纷处置机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助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供便捷司法服务。省高院不断完善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诉讼与非诉渠道相互衔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工商联及其商会调解组织机制,促使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司法保障。2019年2月,省高院召开《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挂牌成立“云南省总商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进一步加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2020年7月,省高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在更高层次上健全了司法与社会多元解纷的良性互动、紧密衔接机制,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三是充分尊重、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省高院不断加强产权保护工作,作为省级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成员单位,多次派员参加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会议。派员参加省委依法治省办统一组织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对昆明、曲靖两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实地督察,并提交了专项报告。认真梳理总结,向省委、省政府、省发改委报送《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情况的报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情况报告》《关于〈云南省营商环境现状及溯源分析专题报告〉的情况反馈》《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实施意见〉的情况》等多份材料,全面报告省高院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巩固深化营商环境保护机制。省高院主动积极与多部门的沟通协作,先后出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意见》等审判业务文件,促进全省法院增强非公经济保护意识,切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省高院不断加强与工商联的交流对接,建立健全全省三级法院与同级工商联的有效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商协会和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依法及时交流通报办理司法诉求及有关建议的落实情况。2021年1月,省高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召开听取工作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代表、商协会领导意见建议,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打出“组合拳”。五是注重舆论宣传,营造民营经济法治氛围。省高院持续发力舆论宣传,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6月4日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涉民营经济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态度,介绍民营经济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尺度,有效指导全省法院涉民营经济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共同为民营经济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关于提案中相关企业涉法涉诉的具体问题
(一)省高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民营企业涉及民事法律纠纷的,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企业的产权、经营权、交易权等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的诉讼权利,都坚决依法予以保护。民营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的,认真核查案件线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准确适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杜绝严重超标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省高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契约权益。审慎认定合同无效,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应依法判令补偿民营企业财产损失。
(三)省高院坚持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升诉讼服务中心实质解纷功能,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联动,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衔接,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
(四)省高院严格按规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应及时审查,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政府违约,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养商护商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面对面听取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外来企业、个体工商户反映和诉求,依法依规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不断完善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投诉举报窗口,24小时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并实现投诉举报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分办、网上督办等功能,办理结果需附企业(个体)加盖印章意见方能从系统上报销号,确保投诉举报问题“件件有交待、项项有结果”。
(四)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的保护力度。健全诉讼服务机制,在全省各级法院继续开辟民营企业绿色通道,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司法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五)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进一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六)切实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加大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的发现、甄别、纠正工作力度,畅通申诉渠道,对于涉民营企业产权错案冤案,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诉多年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些涉产权纠纷、民营企业经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案件,省高院将进一步采取挂牌督办,监督指导的方法切实办理。
(七)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机制。省高院将在2021年通过筛选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编写成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集,体现全省法院对民营企业在人身财产权利、与不同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权利的平等保护,向全社会展示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发展大局,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的决心。
(八)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省高院在2021年将针对企业实际的司法需,广泛组织“送法进企”活动。通过省高院与省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选派资深法官,深入企业开展商事法律法规宣讲,提供法律服务咨询。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潜在的法律风险,认真帮助企业梳理分析,做出预警提示,引导依法规避;针对企业已经出现的涉法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依法维权。
衷心感谢李建辉委员对我省营商环境经济发展的关心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中小企业处刀树明,6351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