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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6090000015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7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A类

                            公开

王国新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快办理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已交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相关制度。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严格履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从制度层面规范政府履约行为。

(二)抓好政策法规落实。一是清理修订法规政策。组织相相关单位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要求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修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法规规章3件,正按程序废止或修订83件。二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制定出台《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相关要求,定期梳理交办督办投诉举报事项,对营商环境评价发现问题、调研座谈发现问题、企业投诉反映问题、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省委第八巡视组反馈问题等400多个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

关于建设项目推进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获得一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二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核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四)规划调整一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二是土地取得征收、转用、供地以后,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来调整地块。

三、不动产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推进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与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为抓手,大力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全面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持续提质增效,大幅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截止2021年2月底,全省一般登记全流程(含交易、缴税)办理时限已压缩至4.54天,抵押登记全流程(含交易)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77天,5日办结率达96%,累计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450.41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80.55万份。全省共有12个州(市)的92个县区接入“云南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二)研究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立不动产登记企业专窗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申请人双方均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受让方、预购人、抵押人一方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咨询、查询、预约等专窗服务,实行专人接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三)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在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再需要企业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即可免收相应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四)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按照群众办证与追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推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企业和群众的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政府违约,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养商护商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面对面听取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外来企业、个体工商户反映和诉求,依法依规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不断完善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投诉举报窗口,24小时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并实现投诉举报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分办、网上督办等功能,办理结果需附企业(个体)加盖印章意见方能从系统上报销号,确保投诉举报问题“件件有交待、项项有结果”。

、意见建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已经完成相关土地、建设等程序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规划核实工作是依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不会受城市规划调整影响。一是建议企业梳理核查建设项目推进相关是否合法合规,相关程序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二是建议企业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规划是否存在调整,是否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调整,企业是否提出自身意见。三是在找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建议企业依法依规完善程序,涉及自然资源部门违规操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王国新委员长期以来对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中小企业处刀树明635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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