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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6090000015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006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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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涤群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提案,已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就业

(一)认真落实国家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同等条件下,2020年以前贷款300万元可获得财政贴息11.55万元(300万元[贷款额度]×1.925%[基础息率的50%]×2年[贷款期限]),2021年以后贷款300万元可获得财政贴息18万元(300万元[贷款额度]×3%[财政贴息利率]×2年[贷款期限])。2021年以后贷款300万元将多获得财政贴息6.45万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要点,2021年,云南省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0.7%、个人0.3%;二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返还力度;三是拟继续实施放宽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将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时间36个月放宽到12个月政策延长执行1年到2021年12月31日。在此时间前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低(五)、中(四)、高(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1000-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吸纳就业

一是持续推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体系。近年来,我省相继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开展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的指导意见》《云南省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等文件,从强化政策支持、鼓励产品创新加强监管考核、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细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倾斜,优化金融供给,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

二是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结构引导和精准滴灌作用综合运用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提供合理的流动性支持。2020年,全省累计释放降准资金约124亿元;全省累计发放支小再贷款76.2亿元,同比多发放46.25亿元,为“十三五”时期最高水平。截至2021年3月末,全省支小再贷款余额51.52亿元,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余额33.5亿元,占再贴现总量的41%,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及时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三是落实落细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支持政策。深入银企一线宣传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指导金融机构配套延期还本和信用贷款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享受金融政策的可得性。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办理贷款延期、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政策执行的积极性。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全省累计办理普惠小微贷款延期254.86亿元,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718.3亿元,支持市场主体73.11万户,两项直达实体经济政策在云南省的实施情况同全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的发展水平基本适配并有所扩大。

四是深入开展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百名行长“进银行、访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常态化融资对接、政策宣讲等专项行动,促进银企供需信息有效对接,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向实际信贷投放快速转化。2020年至今,全省累计派出调研队伍1.2万人次,走访企业、金融机构5254户;制定重点企业名单1万余户,促成融资2536亿元;举办各类融资活动235场,对接企业1万余户、对接重点项目1643个,对接融资需求5849亿元。编印《云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要点汇编》,对外宣讲金融政策2500余次

二、持续加强减税降费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2019年国家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实行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2020年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围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聚焦“承压”严重领域“精准”施策。2021年国家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费优惠。

二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三是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税费负担,继续扩大针对中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范围。根据2021年全国人代会上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将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该政策将向中小微企业释放更大改革红利。

四是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延续实施社会保险减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9号)明确,继续执行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政策,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三、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出台优惠政策,体现对重点群体的支持

全省人社部门一直将抓好重点群体就业作为工作重心,不断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形成了一系列有效促进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特别是2020年,面对疫情的冲击,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社部“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保稳就业工作,及时出台我省保稳就业的综合政策,分别从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安全有序转移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强化组织保障和工作责任6个方面,细化出台了16条具体措施,为全面做好我省保稳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截止2020年12月末,我省完成城镇新增就业49.35万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2.02万人,帮助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实现就业11.27万人,为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作出了应有贡献。

四、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2017年起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能力,完善服务,努力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加强宏观经济与就业政策协同,全力开创我省环境更加开放、服务更加精准、制度建设更加完善的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通过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推动省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全面推进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精准化、专业化、标准化。

目前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为企业提供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发布、人事代理等服务,并帮助企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云南人才市场等省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实现招聘信息的“一点登陆、全省查询”。为社会提供“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岗位有效、查询便利”的企业用工岗位信息服务。持续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深化省际间劳务协作机制,以共享用工需求信息为基础,搭建省际劳务对接和人才交流的工作对接平台,推动形成区域性省际、省内就业合作机制。

另外,每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系列活动,组织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为企业提供招用工服务。仅2020年,就为3万多家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岗位300多万个,有近60万有就业意愿的各类劳动者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求职。

五、实质性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社保负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保险缴费不分行业、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均按统一标准进行缴费,达到条件亦按统一标准享受相应待遇。从业人员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规定,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存在参保缴费困难的,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相应档次进行缴费。

2016年起,我省陆续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至19%,又降至目前的16%。同时,缴费基数由2018年前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实际上降低了缴费基数。特别是2020年,我省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对冲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实施上述“降费率”、“调基数”、“减免缓”政策,中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已大幅降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的各项降费减负决策部署。2020年疫情期间,我省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1号)。2020年2月至12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截止2020年12月,总计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138.42亿元,其中大型企业减免16.72亿,中小微企业减免120亿元;总计减免工伤保险费5.55亿元,其中大型企业减免0.49亿,中小微企业减免5.02亿;总计减免失业保险费5.13亿元,其中大型企业减免0.68亿,中小微企业减免4.4亿元。减免政策快速落地到位有力的支持了“六稳六保”工作和企业的复工复产。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政策。一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0.7%、个人0.3%;二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返还力度;三是拟继续实施放宽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将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时间36个月放宽到12个月政策延长执行1年到2021年12月31日。在此时间前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低(五)、中(四)、高(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1000-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四是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阶段性试试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二)继续落实好稳就业税费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在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到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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