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17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07-02-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2105号
(2003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工
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