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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11652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6-07-0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4号)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我省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加快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扭转经济下滑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2014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其中第八条明确: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对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的全省居民,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按照5:3:2的比例承担。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有关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性收费一概实行零收费。

省政府文件下发后,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抓紧时间制定了《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办法》对职能分工、扶持申请、审核、资金拨付、贷款支持、培训服务、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操作,《办法》将企业所需申报的资料全部设计为表格形式,申请人只需将“三书两证照”即:创业扶持申请书、创业投资计划书、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交县工商局办事窗口。民营办按照程序组织实地查验和会审,公示无异议后,即可享受资金扶持。6月13日,召开全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启动会议。

9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专题会议,听取进展情况,研究推进实施的有关事项。从实施情况看,离完成目标任务还有很大差距,由于离年底仅有100天时间,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原定3万户目标任务艰巨,必须尽快调整工作思路,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开局,确保“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为此,在借鉴“贷免扶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资金安排,落实贷款支持、建立担保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四个方面组成。

(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借鉴“贷免扶补”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力量,在原来工商局作为承办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人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共5个部门为承办部门。提出要充分发挥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与“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动作用,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和通过“贷免扶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均可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同时,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省工信委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等5个部门为承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为承贷银行,其他7个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级领导担任召集人,负责“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是“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责任主体,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关于目标任务和资金安排。2014年原定目标任务为3万户,且省级配套资金4.5亿元已分两批下达至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开局,按照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将目标任务调整为1万户,目标任务实行条块结合,分配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5个省级承办单位。省人社厅、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5个系统各承办2000户。根据目标任务调整情况,从已下拨的省级补助资金收回3亿元,其中2.9亿元用于设立省级贷款担保基金, 1000万元用于工作经费、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和迪庆藏区州县级配套。工作经费按每扶持1户微型企业创业给予承办单位600元,年初按照目标任务70%进行预拨,次年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还贷率进行考核再行拨付剩余30%。

(三)关于落实贷款支持,建立担保机制。针对第2个10万元落实难,提出了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首批承贷银行,分别承担70%、30%的贷款发放任务,2.9亿元的省级贷款担保基金按7:3的比例分别存入两家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按照贷款担保基金不低于1:8比例放大贷款倍率进行放贷,确保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获得10万元以内的贷款。贷款的年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4%(相当于同期贷款年利率7%),贷款期限为3年。建立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3级贷款担保基金。经核准的贷款损失,要由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3级财政及承担银行按55%、20%、20%、5%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关于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因增加承办单位,对《办法》中规定的申办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微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县级人社、工商、工商联、共青团、妇联5个单位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承办单位提交材料。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查验(主要是对材料齐备进行形式审查,对经营场所、投资规模进行现场查验);经现场查验审核通过的微型企业,提交县级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有在办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扶持行业、企业是否是微型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营办组织会审并公示。

《通知》解决了当前面临的两大棘手难题,一是承办单位由原来工商部门1家,在借鉴“贷免扶补”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人社、工商联、团委、妇联4个部门,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了有分工也有合力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调整目标任务,收回部分资金,建立贷款担保基金,落实首批承贷银行。由于微型企业在成立之初无法提供抵押物,也没有信用记录,在没有建立风险承担和补偿机制的情况下, 10万元的贷款落实相当困难,因此,通过收回的部门资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为银行贷款减少了风险顾虑,同时也为微型企业贷款开辟了绿色通道,简化了工作流程,切切实实加大了第2个10万元贷款的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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