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ynsgxw-1-13766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7-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解读《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理解《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把小微企业培育发展作为做大增量、转型升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2014年,启动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新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有贷款需求的,由财政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合作银行给予10万元信用贷款支持。三年来全省累计扶持创办7万户微型企业,带动就业39.3万人。吸纳社会投资207亿元,户均投资29.6万元。支持9109户微型企业贷款,发放贷款8.93亿元。草根创业、草根创新在云岭大地已蔚然成风,焕发出勃勃生机。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云办通〔2016〕46号)要求,2017年起“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继续实施3年,并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扶持措施。2016年7月,省工信委随即委托云南财经大学小微企业研究院进行政策提升课题研究,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赴重庆、贵州、广西实地考察,在充分借鉴三省区市成功经验和认真总结我省三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三转变”和“四叠加”的思路,起草并报省政府印发了《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8个方面对2017年工作予以了明确,按照“三转变”和“四叠加”的思路,从直接扶持企业创办向间接助推企业成长转变,从增加企业数量向提高企业质量转变,从全面覆盖向突出重点转变;对微型企业贷款在现有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实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代偿损失统一担保兑付四叠加政策,扶持3万户微型企业,其中财政资金直接补助1万户,贷款贴息和后续服务支持2万户。

现就《实施方案》中扶持政策的相关问题详细解读如下:

(一)哪些微型企业符合扶持条件?

凡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微型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组织形式和投资规模参照《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注册标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9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规定标准。

(二)微型企业培育工程重点扶持对象是哪几类?

优先扶持在园区落户的8大重点产业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微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点适当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三)微型企业申请直接补助的范围及如何进行申报?

对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创办的微型企业,每户直接补助3万元。2017年对全省7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1万户微型企业实行直接补助。2018—2019年根据贫困县摘帽滚动规划适时调整直接补助目标任务。每户微型企业(含微型企业主)在省内只能享受1次财政资金直接补助,2014—2016年已享受过的不再纳入直接补助范围。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通过“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平台”提交创业补助申请。县级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验,审查材料每月向县级民营办集中移送1次,由民营办牵头组织会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微型企业申请扶持贷款的额度范围及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是如何的?

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符合扶持行业要求的全省微型企业,可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3家承贷银行申请10万元—30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由“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信息平台”向承贷银行直接推送企业名单,或由承贷银行根据扶持条件自主挑选企业,按照审贷程序发放贷款。

1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可按照规定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政策。10万元—5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符合条件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担保;50万元—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办理。10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应作为承贷银行重点发放对象单独进行考核。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4%,由省财政给予申贷微型企业不超过1年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利息则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

(五)微型企业培育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何变化?

实行全省统一担保兑付。根据云办通〔2016〕46号文件规定,对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由省级2.9亿元担保基金进行全省统一担保。存量贷款和以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续贷的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可统一纳入担保基金担保范围。调整微型企业贷款代偿损失兑付方式,经核准的贷款损失应由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的,调整为暂时从省级担保基金中兑付,年末由省民营办对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进行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统一扣回后回补省级担保基金。

(六)如何对承贷银行新增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承贷银行2017年贷款目标任务为23亿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分别按照5:3:2的比例,即11.5亿元、6.9亿元、4.6亿元承担。对在上述基数上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承贷银行,按照新增贷款额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从次年微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则根据贷款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担保基金存入比例和承贷银行。由省民营办与各承贷银行签订责任目标考核协议,并纳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承贷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民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七)如何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微型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比例存入承贷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和配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级承贷银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情况提交同级民营办和承办部门,省级承贷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至省民营办和省直承办部门。承贷银行每季度提出1次贴息申请,由省民营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清算,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于次年1季度内进行审核清算,达到规定新增贷款目标的,按照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八)对微型企业有哪些后续服务支持?

从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补助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财会、法律、研发、检测检验等后续服务,对园区微型企业员工就业培训等给予重点支持。后续服务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服务机构均可申请资金安排。由省民营办负责制定年度服务计划目标及重点,发布申报指南,州、市组织上报,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报经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席会议同意,确定资金安排。

(九)如何加强对获得扶持微型企业的监督检查?

微型企业获得扶持后2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级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注销理由。对骗取、套取资金的,应采取措施予以追回,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正文】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