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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sgxw-1-13776 发布机构: 云南省工信厅
生效日期: 2017-1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云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17〕66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了更好地理解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下发(发改电[2016]488号)、(发改经体[2016]2652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发改电[2017]272号)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制定新的食盐监管体制,加快编制盐业体制监管改革方案。我省结合实际,经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并认真吸纳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后,制定该《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方案》的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打破传统的以盐养盐、政企合一的市场监管模式,以职责明确、政企分开、上下统一、稳妥实施为基本原则,细化明确工作任务,便于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三、《方案》中主要任务的解读

(一)盐业体制改革是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改革期还是改革后,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保障,盐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必须明确职能职责,强化部门职能发挥。

(二)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随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准运证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确保食盐安全和加强食盐监管任务非常严峻。在统筹协调能力不够、制贩假盐案件时有发生、配套政策法规尚未完善等问题下,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结合我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专业化监管体制。

(三)200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将全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省经济委(加挂省盐务管理局牌子)。2006年,根据省编办的批复精神,省经济委(现省工信委)设盐务处,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至此,我省在省级层面实现了盐业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政企分开;但盐业管理机构隶属关系虽几经变化,盐业的行政执法、食盐质量专业化监管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省各州(市)、县(市、区)的盐政管理工作仍依靠政府授权省盐业各分公司或采取盐业主管机构委托企业执法的模式进行。随着改革的推进,确保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就要求企业回归市场竞争主体,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监管。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尚未修订出台,执法主体职能未明确之前,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供应安全,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现有监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加强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加强价格监测,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是盐改期间确保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四、保障措施

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通知要求,我省的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工作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提出任务时间表,确保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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