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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250000045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产之金融信贷篇(2020年3月05日更新)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前   言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及云南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产。为便于我省企业充分享受惠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了涉及财政、金融、税收、降本、用工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并简要汇编,供广大企业参考。
金融信贷篇







序 号政策要点具体内容支持企业类型办理部门依 据备 注
1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财政厅对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省工信厅将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相关企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七条
2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滇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八条;人民银行(银发〔2020〕29   号)第一条第三款
3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有关金融机构财政部(财金〔2020〕3号)第二条;省政府(云政发〔2020〕4   号)第九条
4强化措施稳外来投资
    安排自贸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新设外资奖励资金4500万元。
相关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十五条,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投资促进局(云财外〔2020〕15号)第七条、第九条
5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企业人民银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五条
6新增贷款省级贴息在疫情防控期内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相关企业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四条;省工信厅(云工信综合〔2020〕34号)第七条
7减轻融资担保费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省工信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相关企业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信部门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五条
8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创业个人相关银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六条;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十三条;财政部(财金〔2020〕3号)第二条
9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金融机构;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财政部(财金〔2020〕3号)   第三条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10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金融机构;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财政部(财金〔2020〕3号)   第三条
1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延长追偿时限、核销代偿损失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   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金融机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财政部(财金〔2020〕3号)第三条
12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和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积极支持地方法人单位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对相关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优先审批其再贷款、再贴现申请,原则上不对申请再贴现的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尽早发放到位。小微企业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二条
13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加大资源倾斜,扩大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投放。全省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有效满足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融资需求。相关企业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滇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三条
14积极满足信贷资金需求积极满足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公共卫生领域基础设施、医药科研等领域生产、运输、销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环节,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授信全满足、规模足额满足、信贷线上审批等措施,确保相关企业健康生产运营。相关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四条
15持续加大对“大健康”“世界一流三张牌”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大健康”“世界一流三张牌”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制造业企业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积极保障相关领域企业科研经费,加快推动全省医疗健康领域转型升级。相关企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五条
16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户一策,通过主动展期、减免罚息、信贷重组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相关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六条
17灵活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贷款个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七条
18灵活调整企业或个人还款安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或个人,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企业或个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31号)第八条
19专项贷款优惠利率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9家全国性银行和重点省(市)地方法人银行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相关银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银发〔2020〕28号)第一条
20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小微企业债券发行主管部门国家展改委办公厅(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第一条
21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   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申请延期办理;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 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妥善安排。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挂   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证券交易所、证监部门人民银行(银发〔2020〕29号)第三条第二十款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   4月30日前披露。
22贷款到期临时性延期还本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部委联发(银保监发〔2020〕6号)第一条
23贷款延期付息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部委联发(银保监发〔2020〕6号)第二条
24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部委联发(银保监发〔2020〕6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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