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及云南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产。为便于我省企业充分享受惠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了涉及财政、金融、税收、降本、用工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并简要汇编,供广大企业参考。 |
财税支持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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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要点 | 具体内容 | 支持企业类型 | 办理部门 | 依据 | 备注 |
1 |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相关企业 | 税务部门 | 省政府(云政发〔2020〕4 号)第二条;省工信厅(云工信综合〔2020〕34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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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2020年3月底前,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 相关企业 | 海关、税务部门 | 省政府(云政发〔2020〕4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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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排应急专项资金 |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 相关生产企业 | 省财政厅 | 省政府(云政发〔2020〕4 号)第七条;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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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企资金分配倾斜 | 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 相关企业 | 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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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储费用补助 | 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 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 | 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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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 | 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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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采购便利化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 相关企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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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惠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 相关企业 | 税务部门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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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益捐赠政策 |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相关企业 | 税务部门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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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防护救治。 | 各类企业 | 税务部门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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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减免地方税费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 相关企业 | 税务部门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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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免涉企收费和基金 |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相关企业 | 税务部门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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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延缓缴纳税费 | 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纳税人 | 税务部门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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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扩产扩能技术改造补助 | 支持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根据产品层次,按设备投资的20%-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相关企业 |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 省工信厅(云工信综合〔2020〕34号)第四条;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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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奖励 | 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相关企业 | 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 省工信厅(云工信综合〔2020〕34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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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物流补助、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 协调海关、机场、铁路、公路、民航、公安等部门,提升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速度,保障运输通畅,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运输企业的物流补助。对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 相关企业 | 省工信厅 | 省工信厅(云工信综合〔2020〕34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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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进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 对年初到疫情结束期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由80%提高到100% , 对进口医疗物资预付款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 相关外贸企业 | 财政、商务、投资促进部门 |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投资促进局(云财外〔2020〕15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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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支持内外经贸新业态发展 | 统筹用好中央和省内外贸发展相关项目资金 2亿元, 支持内外经贸新业态发展。支持“一部手机云品萎 ”运营主体为产品入驻提供免费服务。推动云南特色产品在重点电 商平台开设“云南馆”, 拓展线上销售。支持创新开展特色消费促进工作 ,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推进跨境电商、跨境物流,重点支持海外仓、边境口岸仓建设。鼓励经贸企业利用网上平台参与展会。推动边境贸易扩大规模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 相关企业 | 财政、商务、投资促进部门 |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投资促进局(云财外〔2020〕15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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