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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25000004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产之财税支持篇稳岗就业篇 (2020年3月05日更新)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前   言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及云南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产。为便于我省企业充分享受惠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梳理了涉及财政、金融、税收、降本、用工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并简要汇编,供广大企业参考。
稳 岗 就 业 篇







序 号政策要点具体内容支持企业类型办理部门依 据备 注
1阶段性减免或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 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   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人社部门人社部(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第三条
2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企业医保部门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发〔2020〕6号)第一条
3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大力开发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失业人员、困难人员人社部门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六条
4职业培训补贴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提高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帮助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相关企业财政、人社、税务部门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二十条;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二十一条
5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调剂使用年休假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条件具备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中小企业工信部门省工信厅(中小〔2020〕12   号)第四条
6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迟缴纳社保。中小企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实物,协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中小企业工信部门省工信厅(中小〔2020〕12   号)第六条
7放宽裁员率标准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中小微企业人社部门人社部(人社部明电   〔2020〕2 号)第四 条
8在线培训服务疫情期间,“中国职业培训”、“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等培训平台,将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师生开放,免费提供线上培训资源。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师生各类培训平台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20〕24号)第   一条
9延迟复工或未返岗职工保障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   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相关企业人社部门人社部(人社部发〔2020〕8   号)第三条第四款
10被隔离职工保障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期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相关企业人社部门人社部(人社部发〔2020〕8   号)第三条第六款;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五条
11失业保险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相关企业财政、人社、税务部门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七条;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五条
1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解除后,在三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相关企业财政、人社、税务部门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八条;省政府(云政发〔2020〕4号)第五条
13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内,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财政、税务部门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云财建〔2020〕9号)第十九条
14疫情期间企业外派人员专项险补贴对疫情期间企业外派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新型冠状病毒专项险给予全额补贴,帮助走出去企业稳妥推进在境外重大项目复工复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财政、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投资促进局(云财外〔2020〕1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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