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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11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补充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促进融资便利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助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补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充实施方案》)。为了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对《补充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风险补偿贷款的范围和重点

(一)风险补偿贷款范围。同一企业在省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小型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含);中型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含);超过上述限额的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二)风险补偿贷款重点。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轻资产型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以纯信用方式发放贷款;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

二、风险补偿机制实施流程

(一)贷款申请流程

1.企业申请流程。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线上融资服务平台(http://fxbc.ynsmes.cn/website/Loan/Index.aspx)进行贷款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各州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在收到属地中小微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重点审核贷款企业的准入资格。

2.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录入流程。(1)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平台推送的企业贷款申请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确认是否受理企业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贷款完成后将贷款信息录入平台。(2)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但未经工信部门推荐的企业,可在贷款审批前或审批中将企业贷款信息在平台进行录入,贷款发放后将借据信息录入平台。(3)合作金融机构线上贷款产品,经审核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可按月批量导入平台。

3.托管机构审核。托管机构对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录入的贷款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

(二)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1.补偿标准:

(1)银行自主决策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50%的风险补偿。

(2)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发放的超过限额的贷款,给予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部分50%的风险补偿。

(3)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70%的风险补偿。

(4)对列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3个100”等重点项目的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重点支持企业,及以纯信用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等,可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70%的风险补偿。

(5)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加120个BP,以纯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加160个BP;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

(6)申请补偿的贷款为:合作金融机构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放的、并已导入平台历史贷款数据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2020年1月1日后发放的,并录入平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2.补偿时点: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到期日后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

3.补偿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为单位汇总辖内不良贷款,于每月1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托管机构进行初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4.补偿初审:托管机构于次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月补偿申请的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5.补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重大项目补偿事项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6.补偿金拨付: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划款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款项拨付到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后,即为已完成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7.补偿金管理:为确保后续追偿债权金额的完整性,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金到账后暂不得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归还对应的不良贷款,并应当立即启动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履行不良贷款清收职责。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收回贷款,按补偿时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8.不予补偿的情况:未及时录入平台的不良贷款发生不良的时间在该平台进行登记之前;超出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贷款;申请风险补偿贷款备案前已为借新还旧类的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贷款;其他违反《合作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形。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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