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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930000004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听取和吸收了哪些方面的意见建议,解决了中小企业最关心的哪些问题?

在修订《条例》过程中起草组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多次邀请专家学者、省级各相关部门、中小企业负责人等就有关立法问题征询意见和建议。同时,起草组先后曲靖、玉溪、楚雄、大理、怒江等州市我省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融资环境、公共服务、劳动用工等情况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地方政府、中小企业代表等的意见

调研中,多家中小企业代表反映企业用工难、留人难的问题,希望可以将加强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培训规划”,并从加强中小企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鼓励产学研合作、引进和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和紧缺人才等多方面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另外,结合部分企业家代表反映的中小企业用地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用地规划与保障方面也给予了中小企业更多法律支持。《条例》在这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刚才在各单位的发言中也有提及,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提出了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家荣誉制度,培育企业家精神,是基于何种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要弘扬企业家精神。他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民营企业家要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2020年7月21日,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再次强调“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的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我省自1998年召开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大会以来,已先后八届表彰了先进民营企业和个人。2012年,省委12号文件明确,省委、省政府每3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优强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2012年、2015年、2018年均按期开展了表彰活动,为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健康蓬勃发展,实现我省跨越发展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因此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家荣誉制度,培育企业家精神,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近年来,省工信厅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壮大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群体,针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民营“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在此次《条例》修订中是否有所体现?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8年起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动与国家工信部汇报对接,积极推荐优质企业。2019年,我省有8户中小企业获评为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0年,27户中小企业获评为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今年,我省17户企业入围第三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总数累计达到52户,户数位居西部12省份第五位。同时,15户企业入围第一、二批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将获得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

近3年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聚焦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民营“小巨人”企业,重点扶持182个项目,共计安排专项资金超3亿元;其中省级领导挂钩联系11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1户省级民营“小巨人”企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指导企业党建工作;同时,推动我省中小企业走出去,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帮助企业寻找商机,拓宽视野和市场空间,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在此次《条例》修订中,总结我省近年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针对构建科学的企业培育体系,帮助我省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在第二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梯次培育计划,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专注细分市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

四、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一直是中小企业关注的重要话题,新修订的《条例》在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都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为了深入贯彻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中小企业信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修订后的《条例》第七章“权益保护”中提出了一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中小企业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规定了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二是建立了企业联系沟通机制。新《条例》第四十四条专门作出了规定,便于企业能够通过投诉渠道快速反映问题,及时防范侵权行为,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了清欠账款机制。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新《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是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针对企业反映的“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原文链接: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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