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3739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7-11-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云政办函〔2017〕1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完善省级工业园区管理制度,促进产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将工业园区打造成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科技创新试验区和开放型经济先行区,根据«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具有明确区域界限,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划的产业发展集聚区。
省级各类旅游、文化、农业等园区从其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统筹协调、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省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范围明确.工业园区规划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及其坐标。
(二)形成产业规模.工业园区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申报时点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亿元。
(三)产业特色鲜明.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具有较高的工业集中度,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域总量的40%以上;园区前三类优势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70%以上,若比重在90%以上,则园区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可放宽至20亿元以上。
(四)土地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工业园区应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申报时点上一年度工业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亩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
(五)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工业园区实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工业园区已按规定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六)管理机制科学高效.工业园区已具有明确的管理服务机构、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并已搭建为园区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已出台促进和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审核,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并以工业发展为主导的省级开发区,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完善申报手续。
第六条 工业园区申报时点上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引进国家和省级禁止类产业或项目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七条 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程序为: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通知,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申报材料须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和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初审通过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初审名单在有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调查、复核后处置.公示结果无异议,报请省人民政府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业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申报表(统一格式);
(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县级或州市(跨行政区划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叠合图纸及有关说明材料;
(五)批准设立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文件;
(六)工业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出台促进和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文件。
第九条 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工作每2年开展1次。
第十条 省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1次考核,考核办法按照«云南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考核办法(暂行)»执行,考核结果连续2年排名后10位的,按照程序取消其省级工业园区资格。
第十一条 伪造、虚报申报材料或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后出现第六条中任意一种情形的,取消其省级工业园区资格。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园区经认定后,在核准面积基础上未经审批擅自扩区、调区,其范围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取消其省级工业园区资格。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园区审核工作。
省级工业园区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后,需扩区、调区以及对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开展有关规划编制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后,晋升和认定省级工业园区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