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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250000046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工信资源〔2020〕354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丽江市商务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编制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2020年度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附件:2020年度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7


附件

2020年度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9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促进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和《2020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拟于2020年底前联合开展2020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9令)等。

(二)技术标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

(三)职能职责

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确定部门职能职责

二、检查主体

(一)发起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处室: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人及电话:杨佳登  13378857036

(二)配合部门一:云南公安厅

联系处室: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吕东耘  13518727076

配合部门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处室:固化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鸿  15911501952

    (三)实施层级:省级

三、检查对象

20201231日前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并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企业,按10%比例随机抽取4户。

四、检查内容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五、检查时间

20201231日以前

六、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七、检查程序

(一)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统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共抽取4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1-2人。

(二)提供查数据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检查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和《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信息数据/情况。

2.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检查企业涉及与公安车辆登记系统数据联网,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依法解体,治安状况、买卖伪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信息数据/情况。

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检查企业涉及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数据/情况。

(三)实施检查层级

实施检查层级为省级,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四)结果判定

1.对于双方数据一致的,检查结果判定为正常。

2.对于检查结果不一致的,由检查对象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能够提供合理说明的,由省工信厅、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够提供合理说明的,由省工信厅、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判定为相关违法行为。

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核查处理。

    (五)结果处理

抽查工作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行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做好抽查工作结果公示、全过程记录及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1.抽查结果录入。20201231日前,省工业和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和生态环境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9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度工作推进情况,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作为推动行业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手段,推动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开展;要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目标,明确分工责任,逐级落实具体任务和目标,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纪律,依法履职。深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理念,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执法监督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协作,强化保障。坚持“职能有分工,服务不分家”的观念,不断推进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凝聚执法合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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