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94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05-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云南省经委关于实施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经重工〔2005〕330号
云南省经委关于实施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130号文件转发的《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实行考核并公告的规定,现将实施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告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套黄磷生产装置符合《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装置规模、工艺装备、布局条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和工业卫生、经济技术指标等要求;
(三)项目立项、环境影响及安全生产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符合全省及该地区黄磷行业发展规划。
具备以上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根据《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公告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州、市经委负责受理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黄磷生产装置的公告申请,并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提出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委。省经委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对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后,分批次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名单。
三、公告申请受理时间要求
各州、市经委要组织好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生产装置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黄磷生产装置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于2006年二季度内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名单。此后,省经委自收到各州、市经委公告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申请复核、抽查和公告工作。
联系人:省经委重工业处 王宜国 张 兢
电 话:0871-3324060
传 真:0871-3318985
附件: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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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130号文件转发的《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第八节第七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州、市经委负责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黄磷生产装置的公告核实管理工作,并对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经委负责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并以省经委公告形式分批次公布符合《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名单。
第三条 拥有多套集中或分散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应自行对各套黄磷生产装置进行编号,对具备如下条件的装置实施申请公告:
(一)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黄磷生产装置符合《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装置规模、工艺装备、布局条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和工业卫生、经济技术指标等要求;
(三)项目立项、环境影响及安全生产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符合全省及该地区黄磷行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申请公告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黄磷生产装置公告请示;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公告单套黄磷生产装置基本情况一览表;
(五)粉矿、尾气、污水、泥磷、炉渣的综合利用和粉尘回收设施,以及关键部位监控措施情况说明;
(六)黄磷生产装置布局条件说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复印件或排污许可证和近3年内周围环境监测结果;
(八)安全评价意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证明;
(九)企业在产品质量、消防、工业卫生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现有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及以下装置,必须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不得申请公告;按照《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实施改扩建、在建、新建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公告与验收投产同时进行。
第六条 各州、市经委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并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申请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的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公告要求的黄磷生产装置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经委。
第七条 省经委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州、市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部分黄磷生产装置或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省经委自收到各州、市经委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黄磷生产装置是否符合《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申请复核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省经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对各企业单套黄磷生产装置实施全省统一编号。
第九条 通过公告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各州、市经委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对经过公告的黄磷生产装置保持《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省经委。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过公告的黄磷生产装置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企业在实行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州、市经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省经委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者;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者;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者;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者。
被撤销黄磷生产装置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该套装置的公告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依据黄磷生产装置公告的企业名单,优先在电力、资源、运输、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所有拥有黄磷生产装置的企业,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申请公告单套黄磷生产装置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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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申请公告单套黄磷生产装置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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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炉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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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投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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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规模 |
磷炉变压器容量(K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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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极直径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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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能力(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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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能(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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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黄磷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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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磷矿石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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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炉磷矿平均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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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黄磷电极消耗(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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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消耗(折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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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消耗(折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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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黄磷电耗(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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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生产成本(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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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磷 生 产 装 置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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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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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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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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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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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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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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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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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黄磷总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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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黄磷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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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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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殊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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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企业名称应填写企业法人全称,并加盖企业印章;2、磷炉编号由企业对该套装置自行编号;3、入炉磷矿平均品位按(入炉磷矿石量+硅石量)*入炉磷矿石五氧化二磷平均含量与(入炉磷矿石量+硅石量)之比计算;4、按企业所有黄磷生产装置所在地名称和磷炉数填写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