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11304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6-05-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公告文章 |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的公告(第一批)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和2016年4月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召开的全国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现将我省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予以公告。
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法定生产能力的生产经营指标。煤矿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原则上不得安排生产,要充分保证职工节假日正常休假休息。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