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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水泥企业2014年拆除立窑的补偿办法
来信人 可** 来信日期 2016-05-05
信件索引号 20160000468
信件内容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厅办公室 回复日期 2016-05-12
办理结果
你好,关于“水泥企业2014年拆除立窑的补偿办法”的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执行更加严格差别电价的相关文件规定
    2013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规定“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监局《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85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云价价格〔2014〕133号”对我省28户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企业拆除机立窑的补偿情况
    通海县海东水泥厂φ3.6m×11m机立窑装置1套列入我省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公告,并按要求于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2015年,国家未下达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2016年4月15日,财政部下达我省2015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我省2015年度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我委正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