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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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成立锡矿冶炼厂的条件有哪些? | ||
来信人 | 周** | 来信日期 | 2016-07-19 |
信件索引号 | 20160000497 | ||
信件内容 |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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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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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厅办公室 | 回复日期 | 2016-07-21 |
办理结果 |
周梅同志: 你好。关于你7月19日咨询的有关锡冶炼项目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回复: 为加快锡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锡行业规范条件》(详见工信部网站www.miit.gov.cn-信息公开-文件发布(2016-01-04)工信部2015年89号公告),对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范管理等都有具体条件要求。 上述条件主要针对现有企业的规范管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属于“限制类”。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你根据上述政策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规范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