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关于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牌我能
提点小小建议吗
尊敬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信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环保厅领导:
一、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经历
您们你好,我是一名云南省昆明市的一名普通市民,近期因出行需要打算买一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作为上下班通勤代步工具,随后到昆明电动自行行比较大的销售点西昌路、环城西路延线准备选购一辆心仪的电动自行车,在选购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商家所销售的“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能骑行较远能达到“新国标”一次性充电能从昆明主城到呈贡新区一个来回的电动自行车价位都非常高基本在5200元以上的价位期间,这对一个工薪阶级来说这样高的价位心里比较难以接受,于是上网“淘宝”、“京东”等大型购物网站查询了其它里程较长同类型又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基本价位在2300元至3600元左右,这么大的价差让我对网购一辆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了极大的兴趣。
二、发现购买中存的问题
(一)但是在向本地交通警察部门咨询后得知我们云南省落户“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云南省工信厅公示目录中的产品才能办理落户上牌手续,也就是说交通警察部门只落户云南省工信厅公示的第一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管理规范》GB17761-2018U 产品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和正在公示的第二批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我们老百姓可以选择电动自行车的范围极大的缩小,选择范围也相对比较窄,从而无法网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二)随后我通过国家工信部的网站查询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文件精神,文件中已明确阐述了对于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管理、销售监管、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宣传引导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文中关于落户的问题第三点已明确说明,公安机关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未获得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我个人理解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验证后可以上牌,这里也未提到需要工信部门的管理目录。
(三)之后针对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问题我又电话咨询省工信厅消费工业处。其回复是根据《关于申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工信消【2019】98号文件精神,在云南省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需要向省工信厅提交《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申请书后向社会公示后才有资格在云南省销售和出售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而文中显示每个企业申报只能在每个季度前10天才能申报一次。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申报方式导致云南省目录工作进展缓慢。在工信厅同志的指引下紧接着我又查询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令《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基于以上的查询我终于明白了,在我们云南省需要购买一辆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一定要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行。那就是你如果需要网购或者其它方式购买一辆心仪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如果没有在我们云南省的目录内,那你的“新国标”也是难以落户的,因为根据我向网络供应商咨询大多网络企业没有在云南有办事处或者销售点所以无法到云南省工信厅备案申报,看到这里我的心情极度失望。
三、我个人的小小建议,希望倾听。
通过前期对国家层面的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我们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查询和了解,我觉得作为老百姓想提出以下几点小小的建议,希望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能给予我们老百姓最大的便民和方便。在这里也恳请省政府及各部门能体察我们老百姓是多么的迫切需要我们云南省能有多层次的消费愿望,基于以上我个人的购买经历和查询及咨询的结果,特向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提出以下几点小小建议。
第一、早在2016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推进放管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就已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的指示。紧接着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又再次强调了“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性和简政放权放一定要放出活力和动力。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来到我们云南投资,能让我们能有更多的产品选择是否能简化、放权我们现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申报方式和方法,第一个小小的建议就是云南省工信厅是否能论证修改《关于申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工信消费【2019】98号文件中第三点“申报时间为每个季度一次,时间为每个季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的内容”改为可以网上申报和通过政务大厅随时申报,这样能极大的方便更多来的云南投资开店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和外地企业有更好的申报条件和时间方式。
第二、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9月20日印发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强调了近年来,我国在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要看到当前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障碍仍然突出,重点领域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监管体制尚不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比如:网购)的迅速发展,所以我的第二个小小建议是恳请省政府、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的领导考虑我们老百姓基层消费愿望,购买消费品能货比多家,特别是能从网络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而我从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查询到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这里也恳请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修改2013年所制定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条款。个人认为《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制定于2013年并且早于三部委联合发文的时间,个人觉得目前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求,所以建议省政府研究修改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必须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018)之规定的电动自车,同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随车配备符合本车电机号,车驾号相同的出厂格合格证书和CCC认证证书及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等,之后需附上发票方能上牌落户”。这样也极大的简化了企业申报的漫长过程和个人不能网购的购买方式,也符合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宗旨。
最后,在这里感谢各位领导耐心看完所写,也许并不完整,也不完善,但这是一个普通市民的一点心声和希望,随着我们云南省不断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城市化的规模不断的扩大,城市中电动自行车必然成为多数居民出行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极大的减轻了城市的交通压力,在这里我也希望在治理“超标”、“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同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好“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购买和使用方式,让它能更好的服务老百姓,让我们的出行更加方便快捷,从而真正形成一道文明靓丽的风景线。
建议人:陈泓钢
联系方式:1808715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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