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盐津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由盐津县财政直接出资控股的地方性政府性企业,2016年04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预制物件;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市政工程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该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先后与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YCL(YJ)-007/2017年YJDS-009/2018年YJDS-025.共计销售81366.32吨,合计34234949.82元,双方合同约定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结算周期。支付方式为次月支付上月40%,超过350万元结清尾款,停止供货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
但实际支付情况是:盐津东盛建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长期拖欠我公司600余万,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违约,我公司于2019年8月停止供货,盐津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底共计欠款610余万,我公司于2019年10月对该公司进行起诉,于2020年1月22日法院强行执行支付500万后还欠我司113万余,至今没有付款,多次找相关部门协调无果。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我公司认为:该公司身为地方性企业,不以身作则,长期拖欠材料商材料款,没有解决意愿,完全没有地方性企业的责任与担当,只为政绩,不谋发展,严重增加地方财政赤字。我公司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调查解决,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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